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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中外合资(合作)企业使用保密测绘成果有关 问题的批复 (2008年9月9日 国家测绘局 成果函〔2008〕87号)
关于中外合资(合作)企业使用保密测绘成果有关 问题的批复
(2008年9月9日 国家测绘局 成果函〔2008〕87号)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:
你局《关于中外合资(合作)企业使用保密测绘成果有关问题的请示》(新测行 〔2008〕25号)收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批复如下:
一、新疆金川矿业有限公司(中澳合资企业)拟在新疆伊犁招标开展地形图测绘和勘探钻孔测量活动,必须是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经济、文化、科技等合作项目中需要进行的测绘活动。凡不属于实施合作项目需要的,不得开展或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测绘活动。
二、合作项目所需测绘活动,禁止在同一地区、同一点上同时采用国家坐标系统和国际坐标系统获取提供测绘成果。
三、实施测绘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《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》(国测办字〔2003〕17号),对涉密测绘成果严格保管,依法报经你局审批后方可向新疆金川矿业有限公司提供使用。
四、测绘任务完成后,实施测绘的单位应当依法向你局汇交测绘成果副本。
五、请你局根据批复意见进行处理,并加强监督管理。制止违法测绘行为,防止泄露国家秘密,切实维护国家安全。